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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晓梅与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梅,王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03号申请人韩晓梅,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建雄,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已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