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某租住在滑县道口镇贸易路与滑洲路交叉口西北角“西湖温馨家园”一楼西户。2015年4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该处吸食和存放毒品,直至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和滑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常某某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47.643克,非法持有甲卡西酮、咖啡因净重0.6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常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物证: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及称重照片;3、书证:被告人常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抓获经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滑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滑县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常永前审 判 员 李红伟助理审判员 孟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