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桂与被告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显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吴文桂。委托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阁镇庆丰东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0106401-8。法定代表人褚振刚,职务经理。被告马显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桂与被告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显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桂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文桂交纳。审判长 安立民审判员 刘桂平审判员 丛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