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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苗琦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43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琦,又名“福伟”、“福子”,男,汉族。2010年1月28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至1时许,杨某某(已判刑)因冯某某(另案处理)被打一事,纠集宫某、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任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李某(均已判刑)以及冯某某、被告人苗琦等十七、八名男子,持钢管、镐把、刀子等工具先后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体育中心的coco心情酒吧和心情热舞酒吧进行打砸,造成酒吧内财物毁损,对酒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维修费用鉴定价格人民币6554元;被害人赵某某右手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手环指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苗琦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苗琦伤害自己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苗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情况说明及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赔偿款收条及谅解书、同案犯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琦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