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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12号原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后捍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如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博,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小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云茂代理判审员陶呈成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音 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