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高元与刘国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徐高元。被告刘国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高元与被告刘国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告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骏人民陪审员 崔德鹏人民陪审员 刘延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