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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云瑞峰诉侯大亮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云瑞峰,女,48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侯大亮,男,4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1年3月被申请侯大亮向申请人云瑞峰借款7万元,2012年3月借款11万元,2013年4月借款19万元,2014年7月借款23万元,四笔借款共计60万元,约定利息2分。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侯大亮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云丽霞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道*侧东支干道*****小区11号楼*单元**号的产权过户手续。三、查封担保人赫天仲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客车的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