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1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美凤,林振大,林锋,林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39-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号。负责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军,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美凤,农民。被执行人林振大,农民。被执行人林锋,农民。被执行人林福杰,农民。关于上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14)栖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振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厅分理处账户62×××62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东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