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许一兴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兴,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145号原告许一兴,男。委托代理人周金花。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张家界市天门路448号。法定代表人彭长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国良。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许一兴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一兴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经退回罚款和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一兴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一兴负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