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焕来、张丽君、寇守社、官春香、苗连民、付明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刘焕来,张丽君,寇守社,官春香,苗连民,付明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焕来,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吉家社区。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吉家社区。被执行人寇守社,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一组。被执行人官春香,女,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一组。被执行人苗连民,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四组。被执行人付明媛,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平坊村四组。。本院在执行(2015)洼证内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焕来、张丽君、寇守社、官春香、苗连民、付明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公证处(2015)洼证内字第176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