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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功启、陈艳兰等与何成选、喻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选,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喻艳,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成(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进行和解),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功启,男,193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兰,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芬,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艳兰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陈艳兰之子。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龚成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何诗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喻艳、何成选为与被上诉人苏功启、陈艳兰、苏芬、苏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玉玲、李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艳的委托代理人徐成、上诉人何成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松,被上诉人苏州及被上诉人苏功启、陈艳兰、苏芬、苏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成立,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本院依法免收上诉人喻艳诉讼费198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何成选诉讼费300元。审 判 长  郭建强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