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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洪城与范书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城,范书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王洪城。被告范书岭。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成撤回对被告范书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王洪成承担。审 判 长  刘仕明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人民陪审员  张希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哈庆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