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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章桂铭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桂铭,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章桂铭,男,汉族,1979年7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XX,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原告章桂铭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桂铭诉称,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7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但事后被告未履行。现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现金70000元。被告陈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章桂铭出具被告陈磊书写的还款计划书一份,用以证明欠其款7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陈磊借原告章桂铭现金70000元。2013年11月18日被告陈磊给一个章桂铭书写一还款计划书,但事后被告陈磊未履行。现原告章桂铭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磊欠原告章桂铭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磊应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磊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章桂铭的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