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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盖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刘某诉盖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