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盖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刘某诉盖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