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民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傅养素与傅莲花、周华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养素,傅莲花,周华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傅养素。被执行人傅莲花。被执行人周华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社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8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