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建国申请金海、白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金海,白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71号申请人孙建国,男,56岁,蒙族,石油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金海,男,42岁,蒙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鸽,女,42岁,蒙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孙建国申请金海、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金海在那木拉6229760540400217497账户存款15212.50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吕 智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