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樊亚锋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樊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干部。委托代理人郝会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干部。被执行人樊亚锋,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樊亚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5)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樊亚锋之父亲樊世荣于1994年10月28日购买村办公室及仓库共六间总面积500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修建了后院墙,经勘丈现住宅总面积830平方米,核减两个烤烟炉及三间烟叶储藏室132.06平方米,其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697.94平方米,超占面积为197.9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樊亚锋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樊亚锋未经批准,占用耕地197.94平方米修围墙,处每平方米行为罚款22元,共计4354.68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樊亚锋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樊亚锋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樊亚锋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