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唐建宏、陈根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新丰镇民主街淮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祖法,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建宏。被执行人陈根扣。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唐建宏、陈根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