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交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乔新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官,乔新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交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新官,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新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新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乔新官驾驶自己的三轮电动车载本村村民何某等五人,沿伊川县白沙镇焦王村桥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力导致电动车翻入焦王桥东侧河内,造成乘员何某死亡,乘员李某等四人受伤。经鉴定,何某死于颅脑损伤和胸腔脏器损伤形成的复合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新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李某等四人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乔新官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并建议对乔新官适用缓刑。被告人乔新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乔新官驾驶自己的三轮电动车载本村村民何某等五人,沿伊川县白沙镇焦王村桥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力导致电动车翻入焦王桥东侧河内,造成乘员何某死亡,乘员李某等四人及乔新官受伤。经鉴定,何某死于颅脑损伤和胸腔脏器损伤形成的复合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新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李某等四人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何某近亲属和其他被害人不要求乔新官赔偿,并对乔新官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乔新官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何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5、证人焦某陈述;6、被害人李某、宋某、王某陈述;7、被告人乔新官供述。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新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乔新官虽未能赔偿被害人何某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经济损失,但被害人何某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对乔新官谅解,被告人乔新官又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对被告人乔新官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乔新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新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锁乾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瑛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