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覃建清与林新业、林祖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清,林新业,林祖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覃建清。被执行人林新业。被执行人林祖鑫。关于覃建清申请执行林新业、林祖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新业、林祖鑫在银行的存款282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