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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覃建清与林新业、林祖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清,林新业,林祖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覃建清。被执行人林新业。被执行人林祖鑫。关于覃建清申请执行林新业、林祖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新业、林祖鑫在银行的存款282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