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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华与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石华,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吴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诉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79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其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东侧御锦源北区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79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