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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祁桂芳与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撤销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桂芳,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496号原告祁桂芳。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法定代表人赵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干部。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岩,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祁桂芳起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撤销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桂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战华审判员  刘房琴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