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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遵霞与胡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遵霞,胡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冯遵霞,公务员。被执行人胡宗伟,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冯遵霞与被执行人胡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宗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冯遵霞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2015年9月27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3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执行人胡宗伟负担。被执行人胡宗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本案查封冻结、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土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土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本案查封冻结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