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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2015)舒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高嵩松与被执行人孙立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嵩松,王泽华,孙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高嵩松,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泽华,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孙立荣,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立荣所有的皖NSL8**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 明审判员 董思杭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