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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双辽支公司、尤大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王健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尤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双辽支公司、尤大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后原告认为所诉主体有误、证据不足,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士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