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诉被告徐杰、张运才、张运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42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张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军,颍淮农商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徐杰,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运才,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运友,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诉被告徐杰、张运才、张运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晨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被告徐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运才、张运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借款人徐杰于2013年11月27日向我行申请办理担保贷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年利率12%,张运才和张运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我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银行系统自动扣划207.55元,下欠本金9.979245万元及利息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杰偿还借款本金9.979245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张运才和张运友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杰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称:我三哥需要用钱,叫我去贷款,我和张运才、张运友是三户联保,钱不是我用的,贷多少钱、还没还我都不知道。被告徐杰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张运才和张运友均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杰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担保贷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年利率12%,被告张运才和张运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2015年6月21日银行系统自动扣划207.55元本金,下欠本金9.979245万元及利息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申请、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复印件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徐杰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被告徐杰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本息。被告张运才和张运友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贷款本金9.9792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贷款还清时为止);二、被告张运才和张运友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本院减半收取1148元,由被告徐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族(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