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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福与王春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王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王春城,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张福申请执行王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