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福与王春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王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王春城,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张福申请执行王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