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281号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歌。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委托代理人马西风。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锐。被告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愿私下调解此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633元,下余2633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