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强、孙苗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强,孙苗苗,孙丽燕,青岛瑞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魏强。被告孙苗苗。被告孙丽燕。被告青岛瑞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259号-1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强、孙苗苗、孙丽燕、青岛瑞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英人民陪审员 祁倩倩人民陪审员 周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