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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88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法定代理人武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庆利,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银行存款4963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