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梅城镇旺顺化工设备厂、王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梅城镇旺顺化工设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03127号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旺顺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顺,该厂总经理。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旺顺化工设备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5001606),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日,出票金额为壹贰万伍仟元,出票人为湖南五田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湖南茂昌医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旺顺化工设备厂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梅城镇旺顺化工设备厂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