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盂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贾华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盂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华锋,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人。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盂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俊林,女,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华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华锋及其辩护人杨俊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2时许,在X县XX镇XX公司宿舍院内,被告人贾华锋用随身携带的报废汽车钥匙,将刘某某停在院内的晋XX**白色夏利车盗窃盗走,驾驶该车回到XX市X区XXX乡XXXX村的家中。经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晋XX**白色夏利小轿车价值13807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被盗取的白色夏利车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X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X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X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贾华锋归案情况的说明材料、被告人贾华锋曾犯罪判决书以及被告人贾华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被告人贾华锋及其辩护人关于贾华锋有自首情节及赃物估价偏高的意见因无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华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华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希芳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霍俊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