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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联伟与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联伟,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联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夏云发,该所所长。上诉人邓联伟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邓联伟于1994年12月经武冈市劳动局审批,被武冈市威溪电站招工,成为一名正式在编职工,1996年3月,邓联伟经批准转入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工作。1997年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为改善其下设的武冈市某厂的经营管理,委派邓联伟去武冈市某厂担任副厂长,协助生产及经营管理,其妻刘某某系武冈市某厂的集资临时工。2002年7月,邓联伟夫妻生育第二胎,取名邓某某。2002年7月,武冈市某厂以邓联伟“超生二胎”为由对其下发停工通知,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停发了邓联伟的工资,邓联伟自此至今没有领到工资。2002年9月,武冈市某厂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对邓联伟之妻刘某某作辞退处理,并向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提出对邓联伟的处罚建议。2002年8月,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作出给予邓联伟行政开除的处分,并报原武冈市水电局审批,2005年4月,原武冈市水电局同意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作出给予邓联伟行政开除的处分。邓联伟于2013年11月向武冈市信访局递交了报告进行申诉,同年11月,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作出答复,维持对其行政开除的处分。邓联伟于2014年9月向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申请复工,同年9月,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以邓联伟违法生育第二胎已被行政开除为由,不准许其复工。2014年11月,邓联伟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邓联伟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于2015年2月撤诉。2015年2月,邓联伟再次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邓联伟于2015年2月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审于2015年3月正式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邓联伟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于2002年8月在《行政处理审批表》上作出的“给予邓联伟同志行政开除的处分”意见;2、依法确认邓联伟与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存在劳动关系;3、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为邓联伟办理养老保险、医疗、工伤保险等劳动社保手续,恢复邓联伟与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的组织人事、编制手续。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认为开除邓联伟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邓联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途径进行救济,也可以向作出开除决定的上级单位或纪检机构通过申诉的途径救济。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邓联伟于1996年3月经批准从武冈市威溪电站调入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工作,成为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2年8月,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以邓联伟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作出行政开除的处分,并报原武冈市水电局审批,2005年4月,原武冈市水电局同意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作出给予邓联伟行政开除的处分,系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对邓联伟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邓联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邓联伟负担。邓联伟上诉称,其在不具备生育二胎的条件下生育二胎被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开除而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处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继续审理。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武冈市威溪水库管理所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邓联伟在该所工作期间,因违反计划生育被行政开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该行政处分而导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该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驳回邓联伟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邓联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由邓联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