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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455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泥瓦匠。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皖19/652**变型拖拉机沿24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屏峰路路口时撞到前方韩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韩某受伤。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3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皖19/652**变型拖拉机沿24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屏峰路路口时撞到前方被害人韩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韩某受伤。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3毫克/100毫升。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面“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以及证人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园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寅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