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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09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吕某,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晓亮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人民陪审员  简 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