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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X 与被执行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X,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56-1号申请执行人万X,女,被执行人胡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X与被执行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万X借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胡XX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胡XX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胡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