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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方能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夏李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壹月贰拾壹日,汇票号码40200051/24606058,票面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宁国九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茂华纸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77400016),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柒月贰拾壹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 胜审判员 凤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宏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