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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杨某某、彭某某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郑兴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向珂珂,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08021984********,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街居委会*组****号,张家界市永定区XXX乡长。被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男,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彭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定区征决(2015)X7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彭某某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9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乡XX村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了永定区征决(2015)X7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男方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7732元,对女方彭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7732元,合计1546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7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彭某某立即自觉履行永定区征决(2015)X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易 悦人民陪审员  田开富人民陪审员  罗振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常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