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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齐本超、吕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齐本超,吕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70-1号原告张海林。被告齐本超。被告吕桂华。原告张海林诉被告齐本超、吕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告齐本超、吕桂华在银行的42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张某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某某小区三单元二楼一套单元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齐本超、吕桂华在银行的42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某某小区三单��二楼一套单元房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