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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领头申请执行范秋头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领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吕领头,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人范秋头,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秋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广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