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领头申请执行范秋头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领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吕领头,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人范秋头,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秋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广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