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长晖与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晖,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长晖。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晖与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长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长晖负担。审 判 长 谢振平审 判 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冯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作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