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新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07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忠、被告人陈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新为承接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星球公司)的消防工程,于2011年5月通过他人伪造了“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印章1枚。2011年5月6日,被告人陈新使用该印章,伪造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深海消防工程公司)和授权委托书,并以武汉深海消防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荆门星球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武汉深海消防工程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荆门星球公司的荆门“星球商业中心”商场、地下室部分消防工程。因上述工程需要,被告人陈新又于2011年8月19日、9月10日、2012年3月21日,持其伪造的公章,以武汉深海消防工程公司名义与武汉新明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管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新明管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另查明,上述工程已由武汉深海消防工程公司实际施工并完工。经司法鉴定,上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钢材买卖合同》及相关委托书上的武汉深海消防工程公司印章系伪造。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9日将被告人陈新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钢材买卖合同》、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的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凃孝萍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