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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张正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云,张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刘晓云。被申请人张正贵。上述申请人刘晓云与被申请人张正贵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正贵驾驶的冀G×××××号三轮汽车实施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000元。申请人刘晓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正贵驾驶的冀G×××××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雨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