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东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东才,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6月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才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翼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8日、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东才采取持刀、捆绑等方式分别对方某、高某实施强奸。被告人东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建议在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予以判处。被告人东才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东才在华县高塘镇吉家河村村南的一条生产路上遇见步行返家的被害人方某,遂产生强奸方某的念头。在观察周围无人后从裤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从背后架住方某的脖子并拽着方某的胳膊胁迫至华县高塘镇吉家河村村南土崖下。被告人东才在胁迫方某向土崖下行走的过程中,强行抚摸方某的乳房,阴部。后有路人经过,该东恐被人发现又将方某胁迫至土崖外西南方向的一麦地处,欲对方某实施强奸。方某趁被告人东才不备将其推入麦地北边的土崖下得以脱身。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29日14时40分,华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接110指令:高塘镇柿村长畛组附近麦地发生一起强奸案件,当日,该案件移交至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侦大队干警即赶往现场询问报案人高某,勘验现场,调查走访,发现与2013年4月28日在高塘镇吉家河村村南发生的一起强奸案件,作案手法极其相似,随并案侦查,2015年6月1日将重大嫌疑人东才抓获,经审讯,被告人东才供述了该两起犯罪事实;(2)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害人方某2013年5月1日向大明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4月28日铁中放假,她回家步行沿高塘镇吉家河道往她家的小路走,大约15点左右,有一个小伙从麦地里闯出来,从她身后拿刀威胁她说不准喊,要喊就要捅死她,她就没敢吱声,这个小伙把她拉至沟底,让她脱衣服,她没有脱。这个小伙就威胁说若是让其脱衣服,她就没办法回去了,她很害怕就说让她想一下,这个小伙往前走了几步,就摸她乳房,手伸进她裤子里,她就将手往出拽,这时过来人了,这个小伙又拉着她向前走,当时她无法脱身就假装聊天,在麦地坐着聊天时,这个小伙的东西掉在地上,她趁这个小伙弯腰拾时,把这个小伙推到涧下她跑掉了。途中碰到她村有两个人在栽红薯,就送她回家。她对这两个人说,这个脸上有胎记的小伙拿刀撵她,再没有说其他的。她逃脱时,装衣服和书的布兜没有来得及拿,扔在麦地里,后来,她妈妈到麦地里找回来。她把被劫持想强奸她的意图以及这个小伙左半边脸有胎记告诉了家人,通过家里人得知这个小伙是东海涛,经她辨认东才照片属实;(3)证人刘某某证明:2013年4月28日下午,她和老伴在地里栽红薯,跑过来个女娃,喘着气说遇见坏人了,那人拿刀子撵她。她问女娃是谁家的孩子,女娃说是方某某家的,女娃说回家路上碰见脸上有痣的一个小伙,女娃把这个人从杨树林的坡上掀下去了。她就把这个女娃送到村口回家了。因为那人脸上有痣,她估计是长畛村东同生的儿子。大部分人都认识这个人;(4)证人方某甲证明:2013年4月28日下午4时左右,他和老伴刘某某正在地里栽红薯,他村方某某女儿从东边杨树林方向跑过来,说有一个自称是西安的男子,拿着刀子撵她哩,她趁机把这个男子推下沟里才脱身,这女娃吓得不敢回家,他老伴把娃送到村口娃才回家了,过了一会,这娃的妈妈来到地里把书包拿回去了,听这娃说,这个男子一边脸上有痣;(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华县高塘镇吉家河村村南与大明镇方寨村接壤的深沟之中,沟内为麦田及油菜地,经被告人东才指认,被害人辨认属实;(6)户籍证明记载:被害人方某的身份信息及照片;(7)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东才作案时手持的折叠刀查找未果;(8)被告人东才供述证明:2013年4月的一天,他因为与女朋友分手的事情,再加上生活窘迫,喝了一瓶啤酒后往家走,过了高塘中学北门口,向东走了100米左右杨郭巷有一条南北的水泥路,过了吉家河再向南有一个小坡。在坡顶他看见一个女娃,这个女娃长得不错,他就产生想强奸的想法,而且周围也没有人,路北边有深沟,可以把女娃威胁到深沟内强奸。于是,他绕道女娃身后,拿一把折叠刀架在女娃脖子上,另一只手抓住女娃的手,女娃问:“哥,想干啥”,他说再说话就把你捅死。他就将女娃挟持至深沟。通过一片杨树林来到一片麦地,他把刀子放进裤兜,在女娃胸部乱摸,又在女娃阴部乱摸。女娃躲着不让摸还哀求说周围有人呢,刚摸到女娃阴部时听见来人了,他就停止了。抓着女娃手继续走,准备到南边杏树林里强奸。因西边好像有人,他就让女娃坐在麦地上聊天,聊了几句,刀子掉了,女娃趁他捡刀子的时候,把他推下沟里跑了,跑到正在干农活的人的父母身边,他没有撵上。后来女孩她爸找过他,说已经报警了。他害怕就跑到西安去了。他当天穿着黑色休闲裤,穿蓝色休闲鞋。经他辨认这个女娃照片属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二、2015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东才途经华县高塘镇柿村行政村长畛组与渭华起义纪念塔之间的通村水泥路时,路遇由北向南步行返家的被害人高某。遂产生强奸高某的念头,即尾随其后。在观察高某从长畛组村东向大明镇方寨村高岭组方向行走时,该东返回家中将身着的衬衫、牛仔裤脱掉换上迷彩外套、运动裤,并携带一自制面罩、皮带、两条布条及一把匕首后向东南方向追去,后在长畛组东南方向的一弯型土路上寻找时,被告人东才发现高某由北向南正朝东才的方向走来,即取出面罩蒙面并掏出匕首藏匿在路边草丛中。趁高某从身边经过时,从背后持刀将高某扑倒并语言威胁使高某屈从,该东掏出布条蒙住高某双眼并用皮带将其双手在背后反绑,挟持高某向东北方向的麦地内走去。在向东北方向行走大约六十米左右,被告人东才见高某不断反抗致使皮带脱落,又掏出另一根随身携带的布条将其双手重新捆绑,在长畛组胡金柱家麦地将高某强奸。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阴道试纸及内裤上的精斑来源于被告人东才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29日14时40分,华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接110指令,高塘镇柿村长畛组附近麦地发生一起强奸案件,当日,经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初查,根据作案手段、被告人面部特征等特点,摸排出高塘镇长畛组的东才有重大嫌疑。2015年6月1日在高塘镇街道将东才抓获,经审讯,东才如实供述其在2013年4月28日、2015年5月29日涉嫌强奸的两起犯罪事实;(2)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明:2015年5月29日,她从高塘去大明的路口往南走,准备回家,经过渭华起义纪念馆,高塘吉家河村口,继续向南走,到了柿村长畛组,突然从身后窜出一个人,将她扑到在麦地里,她拼命呼喊并挣扎,这个人说了几遍,不要喊,再喊,就用刀捅死你。这个人先用皮带绑住她的手,看见皮带松开了,又用布条绑住她的手,用布条蒙住她的眼睛,她看见有刀,就没有喊叫。这个人就将她强奸了,这个人30多岁,留着披肩发,戴着头套,上身穿迷彩服,这个人脸上有痣;(3)证人刘某某证明:受害人是她丈夫的侄女,5月29日下午2点20分娃回到家表情呆滞说,有个男的把她带到麦田。她就给丈夫说,娃被人强暴了。丈夫说要报警,娃不同意害怕人知道,她给娃解释后,就报警了;(4)证人郭某某证明:当天11点20分左右,他在村东机井往南大概300米的井房东边的小路上,看到一个女娃头上盖着黑色衣服,紧身黑色裤子,裤脚有大概15公分左右的口子。当时以为是他外孙女,就叫了一声,这个女娃说不是,他就回家了;(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华县高塘镇长畛组胡金柱家麦地;(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记载:在现场提取康师傅茉莉清茶饮料瓶一个、卫生纸团2个;(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东才家中搜出作案工具长约30公分弯刀一把,并予扣押;(8)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东才身上扣押作案时用于捆绑受害人手腕的皮带一条;(9)血样提取笔录、照片证明:从被告人东才身上抽取血液进行DNA检测;(10)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对被害人进行检查,并对伤情拍照、提取被侵害时所穿的有白色圆点褐色长袖,黑色紧身中裤,米黄色内裤,以及当天回家时乘坐的火车票以及案发时携带的物品;(11)被告人东才辨认被强奸的被害人笔录及照片、辨认强奸现场笔录及照片均属实;(11)扣押物品清单记载:扣押被告人东才作案时穿的黑色运动裤一条,迷彩色上衣一套,黑色头套一件,布条三根,黑色皮鞋一双、深色袜子一双;(12)户籍证明记载: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3)华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被害人处女膜破裂,阴道内可见少量红色血液及白色分泌物;(14)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鉴定文书证明:提取的精斑来源于被告人东才的可能性大于99.9999%,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斑来源于被告人东才的可能性大于99.9999%。(14)被告人供述证明:2015年5月29日中午11点多,他走到高塘渭华起义纪念馆向北方向,看见一女娃,身材均匀,长得好看,周围比较荒凉又没人,就产生了强奸想法。因为他脸上有胎记,平时留着长头发,为了强奸女娃,他就回家换了衣服,穿上迷彩服,运动裤系了一条皮带,弄了一个头套带上,腰上别着刀,拿了两布条,一条50公分左右土红色的,另一条60公分深色的。换衣服是为了强奸女娃时脱衣服方便,拿布条是为了绑住手和蒙住眼睛,准备头套是为了遮面,怕看清他的脸,拿刀是为了吓唬女娃,好让实施强奸。他出门后,走到井房附近藏起来,女娃耳朵上戴着耳机,走到井房附近,他持刀上去对女娃说,不要说话,再说话弄死你,他就用皮带绑住女娃的双手,拿布条蒙住眼睛,他看北边的麦地是斜坡,那里好强奸,就拉着女娃,女娃说她没钱,他说不要钱,你只管走,不要问,走了30多米,女娃挣脱了皮带,他就用布条重新绑住女娃的手。女娃还再喊,他就说再喊把你塞进井里。他就脱了女娃的衣服,强奸了女娃。作案后,他把布条、迷彩服扔到大明中学西边墓地里。刀子放在了家里抽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东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东才在第一起犯罪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东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二、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海斌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