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向阳与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阳,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姜向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福利巷4号4单元208室。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25日履行本案义务43951.5元,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档案及社保档案交接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