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向阳与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阳,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姜向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福利巷4号4单元208室。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25日履行本案义务43951.5元,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档案及社保档案交接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