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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先硕与沙宗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先硕,沙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03号申请人:马先硕被执行人:沙宗芳本院在执行马先硕申请执行沙宗芳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