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先硕与沙宗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先硕,沙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03号申请人:马先硕被执行人:沙宗芳本院在执行马先硕申请执行沙宗芳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