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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向他人购得一支火药枪藏于家中,平时偶尔用于打鸟雀、松鼠等。另外,被告人陈某某一直私藏其父亲(已故)遗留的二支火药枪于家中。2014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搜获火药枪共三支。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支火药枪均具备枪械性能。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郁南县公安局历洞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立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移交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三支,均具备枪械性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三支火药枪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非法持有的由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二支老旧火药枪,长期放置家中没有使用,没有产生严重危害结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非法持有枪支已全部收缴,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志浩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