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大振与赵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振,赵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大振。被告赵健。在审理原告李大振诉被告赵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大振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