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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大振与赵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振,赵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大振。被告赵健。在审理原告李大振诉被告赵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大振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