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候邵兵诉被告权彬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邵兵,权彬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候邵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9日被告:权彬先,男,汉族,56岁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