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马亮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42号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三原县妇幼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许文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春,该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峰,该局法规宣教股股长,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马亮。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马亮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马亮。被申请人马亮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年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三原县环境保护局对马亮大气污染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行为,所做出的咸三环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三原县环境保护局对马亮所作出的咸三环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内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马亮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蓉人民陪审员 段海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